近日,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宿迁市印发了《宿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制度上确定“两法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负有领导职责,政府法制部门承担“两法衔接”的组织协调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受理和办理,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另外,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受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之间,在“两法衔接”工作上相互推诿的现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两法衔接”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
《实施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及时、全面地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立案和撤销立案书面通知书等涉案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实施办法》规定,建立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人民检察院配合的“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建立双向咨询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可以就立案标准、证据固定以及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被咨询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定期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网上移送、受理、监督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法院、检察院分别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专题调研和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研究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和能力。
《实施办法》要求,建立法制执法监督、监察责任追究、检察监督查办“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由各级政府、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共同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公安机关不受理情形进行监督,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