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完善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程序,6月中旬,宿迁市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新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顾问组成,主任委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合理配置法律顾问组成,在政府法制人员不足和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专家和律师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择优选聘法律顾问成员,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从精通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商法等理论和实务的政府内部法律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法学专业知名学者以及律师事务所知名执业律师中产生,法律顾问任期与人民政府任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是要参与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参与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等其他涉法事务。
该意见提出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支付。在人员考核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要根据法律顾问成员类型和特点,制定差别化量化的考核方法,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及解聘依据。
到2015年12月底,该市将实现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示范带动全市企业、农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