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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工作
2015-06-08 16:02: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为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速办、速裁机制要求,近日在近年来各基层院分别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宿迁法院、宿迁市检察院、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统一启动全市层面刑事速裁工作统一适用标准,最大限度简化工作流程、缩减诉讼期限、提升诉讼效率。 

  该意见以列举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规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11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等条件的均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同时,该意见以明文排除的形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盲聋哑、精神病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从重情节的等7类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意见规定拟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卷宗封面加贴“快速办理”标识;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收到加贴该标识的案件应当于当日分案至公诉部门;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加贴该标识的案件应当于当日立案并移送审判庭。对同期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相对集中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办案组织或者专人办理,简化阅卷笔录、审查报告等文书制作,简化案件审批程序,且一般应当集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相对集中开庭审理,集中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简化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集中当庭宣判。同时,《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15日内办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经审查符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条件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案件,应当在2日内完成送达、确定开庭日期等工作,应在10日内审结。通过对各环节期限的压缩,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一般不超过45天。  

  在保障辩护权方面,该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指派决定。在社会调查程序方面,一方面,建立社会调查前置程序,对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或者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公检法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委托调查、反馈意见时,开通社会调查绿色通道,可以先行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便捷方式传送材料,同时以邮寄方式送达正式文本。另一方面,完善社会调查衔接机制,对于前一程序办案机关已经启动社会调查工作,由于时间原因等未能完成的,办案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书面予以说明;后一程序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办案机关要求将调查报告移送委托的办案机关或者后一程序办案机关,防止多头委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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