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这两年间,苏州市范围内接连发生影响颇大的非法集资要案。2012年以来,苏州法院就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50余件,涉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过百个,涉案金额之巨更是令人咋舌。苏州城区仅去年一年,就受理此类案件11起,审结8起。
日前,常熟“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案被省高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即以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和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顾春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州市政法机关借此时机对近期发生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在媒体上发布防骗警示:市民面对发财机会一定要冷静,谨慎审查投资渠道的安全性,警惕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陷阱。
记者从苏州市政法机关了解到,社会上那些打着高收益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正呈现出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态势。分析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从苏州地区的案发情况来看,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现象最为突出。其中,以下六种典型非法集资骗局,亟待引起市民高度关注。
(1)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者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拉拢更多群众来投资,往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能掉馅饼”“一夜暴富”之类的神话,答应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起先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就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然后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给非法目的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谎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并聘请名人作广告,加大宣传,以骗取群众信任。
(5)虚拟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法分子在网上设立投资网站,谎称自己为某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招聘一大批应届毕业生在全市多个居民小区、大型超市设立营业网点,散发宣传资料,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低风险、高回报”的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的甚至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
政法机关始终对非法集资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已于今年5月份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非法集资问题,是一系列社会因素共同作用引发的不良现象。除了政法机关重拳出击、有效打击之外,也需要群众提高防范意识,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一是要消除“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不要贪图高额利息而将资金轻易借给他人。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莫因贪失财。
二是要避免侥幸心理。很多集资诈骗案件中,有的借款人明知犯罪分子迟早会资金链断裂,还不出钱,还坚信只要自己借钱的时机选择恰当,在对方崩溃之前将资金收回,赌对方资金链何时断裂,从而火中取栗,往往也损失惨重。
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提前了解该公司(或个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