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司法局与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意见》,切实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互动机制。
《意见》首次明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的范围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与人事纠纷、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自然资源经营、承包与流转等权益纠纷。在衔接方式上,采取联动调解、移送调解、协助调解等三种模式。在协助调解模式中,《意见》强调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专业指导或协调配合的,可邀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助调解,行政职能部门应派员积极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苏州市通过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化解的矛盾纠纷56821件,占纠纷总数的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