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关于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严肃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发生在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114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9人,渎职案件15人。其中受贿5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107人,县处级干部要案8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经济损失4431.1万元,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已经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21.5万元。
通过办案发现,我省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以下特点:一是损失后果严重,涉案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我省目前发生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还引起重大污染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为消除危害和影响,政府往往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如盐城“2·20”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全市停水66个小时,数十万人的饮用水出现困难,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镇江市开发区发生“6·9”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后,政府为清理该污染,花费财政资金2000余万元,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苏州海关驻吴县办事处原主任钱雪华,利用职权为他人承揽电子企业残次品退运业务,其单笔受贿数额高达500万元。南京秦淮纸业非法向新河偷排生产废水,被中央电视台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是发案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政府不断加大对环保领域的资金投入,我省检察机关也突出加大了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2009年立案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人,2010年立案查办20人,2011年立案查办30人,2012年立案查办40人,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体上呈不断上升趋势,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是发案环节、领域相对集中。从我省发案情况来看,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对集中在以下环节或领域:一是日常监管环节。环保人员对企业日常排污行为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责,但一些环保监管人员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后,对企业排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篡改、伪造检查报告,最终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二是行政审批环节。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时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但是一些环保人员收受贿赂后,降低或变相降低条件,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环评或“三同时”验收。三是行政处罚环节。一些环保人员对排污或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以罚代管,或故意减轻处罚,造成污染事故或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四是专项资金补贴领域。一些环保人员在对企业申报国家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时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专项资金被套骗。如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控污科副科长杨军在审核补偿关闭企业过程中时,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该区某造纸厂使用假的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骗取国家财政补偿资金240余万元。
四是徇私情私利、权钱交易的现象较为普遍。从查处的案件看,87.9%的案件存在收受贿赂或徇私情私利现象。如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陆伯新,利用职务便利,在环境行为监管、环境污染事故查处、企业搬迁选址、环境信访举报处理、环评审批、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被监管企业谋利,非法收受被监管企业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33万元。
五是日常监管失职渎职现象比较严重。从发案情况来看,一起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排污企业长期非法排污造成的,环保执法人员一般均多次到企业检查过,也多次接到群众举报,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法,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对群众举报敷衍了事,相关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和制止,以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如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悦来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污染控制科科长施伟斌在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近4年的时间里,明知某排污企业每天产生的废水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却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超标废水被大量排入长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是环保工程公司行业垄断明显。一些环保工程公司通过行贿与环保部门有关领导形成较为“稳固”的关系,在这些环保部门所辖业务中无需竞争,屡屡中标。一些环保部门甚至向前来咨询企业推荐有“稳固关系”的环保工程公司,为其招揽业务。如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涉足环保工程,多次向苏州市及所辖区县环保局有关人员行贿,行贿总额近千万元,垄断了当地环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