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南通如皋市法院向大明镇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家属孙女士发放司法救助资金5000元。
2006年12月2日,孙女士的丈夫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肇事者刘某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因刘某家庭困难、无固定收入且长期下落不明,所以该案被迫程序终结。因孙女士全家主要收入来源就靠种植几亩树苗,还有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儿子需要长期吃药,生活变得异常艰难。在执行法官汤雪飞的积极联络下,孙女士今年种植的花木被购一空,同时帮助其申请的5000元司法救助资金也获得了批准,全家的经济生活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这是南通法院在开展司法救助众多案件当中普通的一件。2006年初,南通中院决定尝试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通过有限的、适当的经济救助,使部分特困人员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当年11月,南通市财政局首次核拨10万元专项司法救助资金,以后该项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适度增加,并按时划入法院专用账户。为了管好用好这笔专项资金,南通中院又出台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关于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从资金的管理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权限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南通中院和南通市财政局的联合推动下,从2007年开始,南通9家基层法院陆续建立了20万到40万不等的救助专项资金,救助对象基本覆盖到刑事被害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及涉诉信访当事人等。据统计,2007年以来,南通两级法院共对2062名特困申请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共发放专项救助资金1421.55万元,有效解决或缓解了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