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各县(市、区)要按行政区划,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港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司法所。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港区)党委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基层司法所设所长一名,所长的任免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每个司法所必须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以上,按照不低于15:1的比例配齐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按照50:1的比例配备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二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司法所要以服务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基层群众为己任,认真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努力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律进镇村、进社区。
三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认真选配司法所长,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具有政法专项编制身份和大专以上学历。健全完善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交流制度,县(市、区)司法局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则上在任职前下派至司法所工作不少于一年。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司法所人员的任免、调动,由县(市、区)司法局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