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注意工作各环节衔接和配合,不断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配套工作体系,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自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当告知未成年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如同属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再重复通知该法律援助机构。
《意见》还要求,对同属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指派同一位律师全程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一位律师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