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苏州中院作出的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亚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在新加坡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获得执行。据新加坡权威媒体《海峡时报》(The Straits Times)于2013年8月12日报道,此系我国大陆首例判决在新加坡法院经审理后获得执行。
该案原告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系在苏州注册的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于2003年12月向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发电机组,后经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鉴定,发电机原产地为新加坡或土耳其,而非合同约定的英国。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并赔偿损失。因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企业,故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并最终获得支持。
一国判决在他国得以执行取决于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多边国际条约、两国法律制度、公共政策以及判决程序正当性等因素。目前,中国大陆与新加坡并未签署任何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本案是通过新加坡另一种普通法程序提起的“基于判决的诉讼”(Sue on Judgment),法官在对申请执行的外国判决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后,作出了予以认可并执行的裁决。苏州中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一以贯之地坚持“严格把握程序、准确适用法律”的做法,是该判决得以在他国获得承认执行的重要前提。该裁决在新加坡法律界也被认为是“十分难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