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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积极构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新格局
2013-09-03 10:20: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60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分列席省人大代表听取了报告。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专题审议。

  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利益趋于多元,诉讼呈现爆炸式增长的当下,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更加强烈。

  去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便是这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层面,大大拓宽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领域,检察监督涵盖了除传统的抗诉监督以外的几乎所有的领域,包括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程序合法性的过程监督等等。

  一定意义上,检察机关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寄予厚望。

  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专项检察工作报告,体现了对江苏检察工作的一贯重视与支持。

  两年前,在同一个会议厅,省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其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经验,不断规范监督的范围和程序。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听取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列入专题审议议题。经过近4个月的调研、视察、报告起草,徐安检察长用一连串实实在在的数字向委员们报告了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徐安检察长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7月26日,人大常委会闭幕当天,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是重点更是亮点

  “成效明显”、“成绩来之不易”是委员们对徐安检察长报告的共同评价。而“以民为本”、“保障民生”更给委员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报告用大量篇幅展现了江苏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方面的作为。徐安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等案件呈日益增多趋势,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他们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君悦说:“一个案件对于一年办理两三百个案子的检察官、法官来说,只是职业生涯的很小一部分。但对当事人来说,即便万分之一的差错,也意味着百分之百的不公平。”王君悦的发言也是江苏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的心声。近两年来,他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司法保护这些民事诉讼这些新题、难题上不断破题,探索经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是江苏的一大亮点,2011年省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中就提到了当年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情况,这在全国第一家将这项工作写进省级人大报告的。江苏的民行检察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说。

  随着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假讨债”、“假离婚”、“假倒闭”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司法变成了当事人之间达成个人目的的手段。

  “这是一种严重的规避法律的行为,通过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个人非法的目的,妨害司法秩序,破坏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长期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接受采访时表示。

  201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共立案604件,涉及法院生效裁判、调解案件1563件,涉案金额达3.9亿元,42名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参与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进一步形成防范和查处的合力,今年6月20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正式联合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记者从8月15日在无锡召开的虚假诉讼监督交流研讨暨工作推进会上获悉,全省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一年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

  执行乱、执行难一直为社会诟病。作为在全省率先开展执行监督探索的地方,泰州检察机关早在2009年3月,就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执行监督办理规程》,规定执行监督案件操作方式和办理程序。从那时起,他们以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74件,其中法院采纳162件。

  随着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此为契机,省检察院正加紧拟定《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明确全省三级院执行监督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的整体监督合力。

  报告中,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为江苏“智造”服务,探索建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赢得了委员们的高度评价。南京、无锡、镇江、泰州等地检察机关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或执法联动机制,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回应社会对生态文明的呼声,江苏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能,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机制。常州市检察院推动在全市成立了环境公益协会和环保联动执法中心,探索实践“检察引导、联动执法”的环境维权模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的肯定。

  多位委员在审议时指出,民事诉讼事关民众诉求表达,受到人民群众高度关注。做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既是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也是亮点,确保了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

  报告中的一组数据令代表们印象深刻:2011年以来,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抗诉案件通过改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再审改变率为83.7%;已审结的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74.3%。

  检察建议和抗诉一起,成为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两条腿”。审议中,一些委员均表示,民行检察工作在继续做好抗诉的同时,大力推行再审检察建议,对一些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建议同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提高了监督效率、方便了群众诉求,有利于及时、快速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在上抗下的制度设计下,基层院没有抗诉决定权,案件都涌入上级检察机关。省市院抗诉和提请抗诉工作负担沉重,形成案件分布失衡的“倒三角”结构。加之抗诉程序环节多、效率低、成本高,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效率的期待。

  随着检察监督理念由单一抗诉模式向多元化监督格局转变,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了新的增长点: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调解监督等,全面开花。江苏检察积极构建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其中不少创新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开拓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江苏经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多年以来,司法实践中支持起诉的案例并不多,主要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导致无章可循,许多单位和组织都缺乏相应的积极性。而近来一个引人注目的动向是,江苏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支持起诉的探索,为这一机制重新注入了活力。2011年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支持4813名弱势群体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5亿元。

  扬州市检察院通过召开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现场会,全面推进支持起诉工作。该市邗江区检察院建立与法院支持起诉协调通道和快速调解机制,注重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及时促成11名因被拖欠工资而上访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司法部有关领导的肯定。

  2011年3月,省检察院还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暂行规定》,对办理督促起诉案件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工作规范开展。

  所谓“督促起诉”,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2818件,帮助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1.2亿元,支持4813名弱势困难群众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5亿元。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拍卖和租赁、国有企业改制欠款纠纷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领域。

  淮安检察机关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为主题的民事督促起诉专项活动,共办结督促起诉案件138件,督促相关部门清缴应收土地出让金等国有资金4.15亿元。

  无锡、南通、连云港等地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法律工作文书等方式,将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全面推开。

  苏州等地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公益调查,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或现象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向公权力行使单位或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经营管理单位递送。2011年以来,苏州检察机关对古城保护、太湖水环境治理、村庄环境整治等热点开展公益调查13次,得到苏州市委和基层党委、人大主要领导批示5次,推动开展环保执法6次,解决了一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特别在民行局下设立名城保护处,通过社会公益调查,督促、支持相关单位民事诉讼等形式对古城保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强化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并重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手段,为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如何履行好新增加的监督职责,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徐安检察长表示。

  “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和保证,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报告中有关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的内容,引起了常委会委员们的共鸣。

  “面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老百姓把最后的希望寄托给检察机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委员们不约而同地提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打铁还需自身硬”。

  报告中指出,省检察院进一步完善了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抗诉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明确执法标准,细化工作流程,促进规范监督;强化内部分工制约,全面执行民事检察案件“受审分离”、“立审分离”制度,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对民事申诉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管、实时监督。

  对此,多位委员指出,强化自身监督首先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执法标准,完善办案机制。对于报告中提到的一系列自我约束的机制,他们给予了高度评价。

  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监督监督者?这是委员们特别关注的问题。报告进行了详细回应: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场不少委员都表示视察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情况,也希望检察机关能进一步推动“阳光检务”,通过民事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

 

抓住时机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分组审议中,委员们畅抒己见,表达了这样的共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更加重视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切实维护民事裁判的严肃性,使公正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使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纠正。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在工作理念、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理念,真正形成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全面协调发展的格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鹏说。6月初赵鹏副主任带队对南京、南通等地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对这项工作的发展进步格外关注。

  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修改后民诉法实施的时机,准确把握修改后民诉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修改后民诉法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检察监督事实上成为了当事人申请启动诉讼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检察机关任务加重,要切实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为民说。

  省人大副主任张艳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高度关注民生,建立健全更加便利的申诉渠道。要突出监督重点,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虚假诉讼和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要带着强烈的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省纪委副书记刘成林指出,做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不仅靠检察机关一家,还要靠法院、公安及其他机关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配合、协调。检察机关自身也要加强学习,提升监督能力。

  委员们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寄予了极高期望,江苏检察机关迅速行动起来,8月13日上午,全省检察机关召开了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专题审议意见电视电话会议。

  会上,省院邵建东副检察长通报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情况。省院党组书记、徐安检察长作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重要讲话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

   江苏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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