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侵犯驰名商标、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等犯罪。截至7月底,全省共批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1件74人,提起公诉218件406人,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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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一)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人鞠文明在无锡市信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徐路路、华轶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云川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鞠文明、徐路路、华轶先后生产并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共计2045台,销售金额计448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2010年11月下旬,鞠文明、徐路路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伙同他人又以无锡市云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销售金额计25200元。
2011年6月7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鞠文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徐路路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华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结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依法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以软件价值为主的侵权产品整体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以此定罪量刑,加大了对此类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评为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二)周南京、赵伦新等十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1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周南京、赵伦新等人以假冒的“苹果”品牌移动硬盘外壳和其他品牌盘芯自行组装假冒“苹果”等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并通过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的“雅诗兰黛0816”、“tbzyan”、“金伙伴宠物”“zhaoweibbs”等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计34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南京负责全面管理,并负责假冒移动硬盘外壳、盘芯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等,被告人赵伦新具体负责组装、发货、网店销售及改码返修等方面的管理,参与犯罪数额均为342万余元。会计崔容、出纳刘大伟等12名被告人参与犯罪数额在6万元至270万元不等数额。
2012年12月3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南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赵伦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崔容等12名被告人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主要涉及对“同一商品”的界定,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的“苹果”移动硬盘虽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没有对应记载,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上所列“微型硬盘存储装置”商品基本相同,两者系指向同一事物,应认定为“同一商品”。该案的办理,对今后此类情形的认定起到了指导作用。2013年1月22日,该案入选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两法衔接”十大典型案件。
(三)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陈超、童世民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人陈超系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童世民系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11月29日,陈超在未经著作权人南京出版社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委托金灿公司更换46349册《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将印次更改为“2011年11月第5次印刷”。金灿公司负责人童世民在没有取得合法委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对上述46349册图书进行盗版改造。2012年1月至2月间,超诚公司将改造后的盗版图书11967册销售给扬州大百科书店、南京育才书店、镇江成才书店、常州海博书店、东台向阳书店等书店。公安机关从上述书店查获了超诚公司、金灿公司复制发行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1109册。经鉴定,查获的《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16个品种1109册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12年9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超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童世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罚金各8万元。
该案系全国 “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近年来江苏省最大的一起教辅类图书侵权盗版案。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效地维护了教辅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了正规版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创造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被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为2012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
(四)洪启生、凡福林、陆兆权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洪启生、凡福林、陆兆权原系南京三宝科技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智能卡口系统开发工作,其中凡福林在辞职前从三宝公司的系统内下载了大量的智能卡口、堆场、监控平台等软件的源代码以及相关的可执行性文件。2010年初,东莞市依时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提出与洪启生合作成立一家公司,以配合依时利公司承接东莞市虎门港的智能卡口系统工程项目。洪启生随即找到凡福林、陆兆权等人组建技术团队,于2010年4月成立了智通公司。2010年7、8月份,在洪启生的组织领导下,凡福林将从三宝公司下载的已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智能卡口系统、堆场管理系统以及物流监控平台系统源代码等相关文件资料交给陆兆权等人进行修改、编译,形成智通公司的智能卡口及堆场管理系统等技术信息,并于2010年10月份左右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使用修改、编译的软件从中牟利,实际获利208.7万元。
2012年1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启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凡福林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陆兆权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5万元。
该案系内部人员结伙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引发的案件,具有危害大、取证难、证明难等特点。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全程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使案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的处理。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挽回了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还充分提升了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络上设立“去听去听” 音乐网(http://www.7t7t.com),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唱片有限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 LIMITED、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TAIWAN) LTD、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华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上述在线试听的歌曲,被告人王佳豪均没有合法权源。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并获取广告费用12837余元。
2010年8月20日,常熟市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佳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837余元。
国际唱片业协会是一个商会组织,总部设于斯德哥尔摩,代表全世界超过70个国家约1400家唱片公司,专门从事对会员成员的著作权的维护和推广,也是我国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录音制品的版权认证机构。2008年3月,国际唱片业协会发现“去听去听音乐网”侵权行为,遂即向文化部发函投诉,要求追究网站开办人王佳豪的刑事责任。该案是我省首例打击网络音乐盗版犯罪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显示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被文化部评为2010年度“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
(六)佘特坚、刘绵宾等七人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9年以来,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佘特坚由被告人杨敏、陈炎平、张文标等人提供帮助,自创“宾利”、“名爵”、“现代”影碟品牌,以广州市新月明珠广场7座1302室、1303室为办公场所,复制发行各类盗版影碟。被告人佘特坚还在被告人陈炎平、张文标等人的协助下,贩卖淫秽影碟。从2011年2月11日至12月2日,累计向被告人刘绵宾等人销售上述淫秽、盗版影碟80余万张,销售金额达122万余元。
2011年2月至12月,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刘绵宾作为负责人,并与被告人周逸隆、马学迪等人分工协作,自创“翔铛铛”品牌,复制发行各类盗版影碟,通过QQ、传真等方式联系买家,将自创的“翔铛铛”盗版影碟连同从被告人佘特坚等人处购买的盗版、淫秽影碟销售给高某某、王某某等人,合计销售金额达680万余元,其中销售自创的“翔铛铛”牌盗版影碟金额达450万余元。
2013年1月6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以被告人佘特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122万元;被告人刘绵宾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3万元;对被告人杨敏、陈炎平、张文标、周逸隆、马学迪等5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年10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佘特坚与刘绵宾两个犯罪团伙位于广州市,其作为上游盗版、淫秽光碟的供应商,向全国各地多达100余家下线供应商供应盗版、淫秽光碟,其中佘特坚团伙向刘绵宾团伙销售盗版光碟数量达87余万张,刘绵宾团伙向安徽天长、江苏扬州下线供应商销售盗版、淫秽光碟数额达600余万元。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大,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多次引导侦查取证,要求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深入侦查,扩大战果,从而破获了生产、运输、销售侵犯著作权复制品的产业链条。通过办案,有效地切断了盗版、淫秽光碟上线供应商与下线供应商的联系,严厉查处了安徽天长和扬州下线供应商的侵权行为,严重打击了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七)戴玉辉、喻斌斌侵犯著作权案
2009年7月,被告人戴玉辉、喻斌斌与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由程某某、刘某某分别按60%和40%的出资比例从其他公司购买并拥有综合性小说网站“万松中文网”的经营权,并由被告人戴玉辉、喻斌斌和刘某某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客服管理、广告运营等日常经营活动。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戴玉辉、喻斌斌等人在未经作者和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允许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万松中文网”上,以此吸引大量互联网读者登陆“万松中文网”在线阅读,进而通过网站注册会员充值阅读和在网站上提供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20余万元。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和徐州市版权局鉴定,“万松中文网”上登载的文字作品中至少有5424部与盛大公司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所登载文字作品具有表达相同的章(回、节),系来源于同一作品。
2011年5月23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戴玉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喻斌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该案是自201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扫黄打非”办、高检院和公安部等中央六部委机关联合挂牌督办的首批十五个案件之一。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全国知名的网络文学网站,该网站上的作品一度被他人严重侵权。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保护了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的著作权,而且对整个网络侵权行为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遏制了侵权行为的蔓延,净化了网络风气。
(八)戴建军等七人、徐州恒塑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市中兴塑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事实:2007年9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左春河(徐州恒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旭东、张继艳(山东省滕州市中兴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为被告人黄步华、李怀亮、戴建军伪造“完达山”、“伊利”、“黑牛”、“淮”等品牌奶粉、豆奶粉、食盐包装袋共计172985个。被告人韩玉亭在明知被告人黄步华准备制作假冒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南京精工凹印制版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为其介绍刻制上述品牌奶粉、豆奶粉、食盐包装袋模版。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黄步华多次销售给被告人戴建军“黑牛”牌豆奶粉等品牌包装袋,销售总额合计1638870元;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朱旭东多次为被告人黄步华、戴建军非法印制“黑牛”牌豆奶粉包装袋,销售总额合计297455元;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张继艳多次为被告人黄步华、戴建军非法印制“黑牛”牌豆奶粉等品牌包装袋,销售总额合计400200元。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左春河非法印制“黑牛”牌豆奶粉包装袋22685件,被江苏省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
假冒注册商标事实: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戴建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购买散装豆奶粉装入从被告人黄步华、朱旭东、张继艳等处购买的非法印制的“黑牛”、“维维”牌豆奶粉包装袋,并将该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总额合计700余万元。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怀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购买散装豆奶粉装入非法印制的“黑牛”牌豆奶粉包装袋,假冒“黑牛”牌豆奶粉销售给他人,销售总额合计35万余元。
2010年9月16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戴建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李怀亮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黄步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张继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朱旭东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左春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韩玉亭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徐州恒塑工贸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省滕州市中兴塑业有限公司罚金60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使得一批以此链条为生的造假企业受到处理,市场秩序得到规范,从源头上保证了群众吃到安全、放心的豆奶粉、食盐,被害单位广东省汕头市黑牛豆奶粉有限公司当年完成销量翻番,顺利实现公司上市,缴税数额大幅攀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
(九)朱泽礼、曹美丽、祖凯、李月林、李培华、李澜假冒注册商标案
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朱泽礼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从山东、浙江等地购进他人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组织曹美丽等人在泗洪县青阳镇小曾庄、周里小区等地制假窝点包装、生产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双沟珍宝坊、苏酒等系列名牌酒,共计生产假冒的双沟珍宝坊(君坊、圣坊)酒2967箱,苏酒(普苏、苏特1号)3234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530箱。经鉴定,被告人朱泽礼、祖凯、李月林、李澜非法经营数额达387万余元,被告人曹美丽非法经营数额达356万余元,被告人李培华非法经营数额达369万余元。
2010年8月20日,泗洪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泽礼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曹美丽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祖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月林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培华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通过办理案件,严厉打击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造假售假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我省“洋河”、“双沟”等知名品牌打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李志峰、袁江、李成良、朱洪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被告人李志峰于2009年2月始,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上海格调名仕馆”、“糯米之家旗舰店”和“洛神品牌旗舰店”三家网店,并于2009年9月始在上述网店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包等商品。被告人袁江、李成良于2010年4月、被告人朱洪辉于2010年11月受聘到上海格调名仕馆工作,在明知被告人李志峰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活动的情形下,仍帮助负责仓库管理、后勤、记帐等工作。被告人李志峰于2009年10月4日到2010年12月8日期间,通过上述网店,销售假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4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袁江、李成良于2010年5月始,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786万余元。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李志峰设在江阴市申港街道德成电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件被江阴市公安局和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货值金额合计315万余元。
2011年6月1日,江阴市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志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袁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李成良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朱洪辉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国务院督办的全国十三起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涉案商品数量多、价值大,涉及品牌、品种多,且均为世界知名品牌,受到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案的办理,及时、有力地遏制了网络领域日益猖獗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效果显著,彰显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坚定决心,有力回击了国际上一些人对于中国政府纵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理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