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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试行失信惩戒办法
2013-07-08 08:32: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近日,江苏省已出台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试行办法,江苏的个人信用库和企业信用库已经进入“边建边用”状态。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只要在江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他的失信信息都将被录入个人信用库。拖欠公用事业缴费、交通违法、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

  以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失信行为为例,拖欠2个月不缴水电费属于一般失信行为,将被诚信约谈;若欠缴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则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个人在3年内将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而欠缴时间达半年以上的,面临更严重的惩戒,包括禁止报考公务员、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贷款等等。

  办法还规定,个人交通违法行为视情节不同,也有不同程度的惩戒。

  同时出台的《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社会法人不同的失信行为进行了分档认定。社会法人的失信行为包括无法用工或者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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