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政法部门及其政法干警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政法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近日,宿迁市委政法委、市纪委联合出台了《宿迁市政法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其它执法错误等执法过错进行追究,执法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与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法、检、公、司各系统相关执法责任规定承担错案责任。
《办法》规定,政法部门一旦有执法过错,采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晋职、晋级;停止执行职责;调离执法岗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九种形式追究责任。
《办法》着重强化了错案责任追究的落实。各级政法部门执法过错及其责任人员的错案责任的认定,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经集体研究确定。对执法工作中发生过错的政法干警的责任追究,在处理到位后一周内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法委备案。市纪委、市委政法委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通报情况。对于有错不究,故意袒护责任人的,书面通知所在执法部门党组(党委),限期启动追究程序,并视情况追究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因责任追究不当而引发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政法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