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租用遥观镇东方村村委会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监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2: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经理王井奎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排放量2000余吨,污染了周边环境。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2月25日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水样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80mg/L、氨氮为28.2mg/L、总磷为1.60mg/L,比《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分别超标12.1倍、2.5倍、1倍。2015年3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26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专家评估,确定此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0.7万元。
徐州市检察机关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告知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该三家社会组织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分别作出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规定,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