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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23-01-31 08:51:00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日前,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 

  据介绍,《办法》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体制。明确我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核发,并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审查、资格审查、证件的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细化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条件和程序,要求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行政执法岗位公务员或者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熟悉相关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上年度考核称职或者合格以上。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申领执法证。行政执法证由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 

  《办法》强化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规定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人每年应当完成相应学时的执法理念和法律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拒绝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调离、退休或者被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执法证进行审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更全面严格规定了违反执法证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法》新增了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着装和执法标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不文明语言”等应当暂扣执法证的情形,并要求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离岗教育和考核。同时,首次明确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违反执法证管理规定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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