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决定》,首次以人大决定的形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体现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更有力的规范和监督。
《决定》坚持政治引领、问题导向、务实管用、高点定位的原则,从体制机制、执法队伍管理、执法质量、文明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责任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行政机关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具体要求。
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队伍的主观能动性
在严格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基础上,突出“严管厚爱”,制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办法,保护和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出台《南通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晰行政执法辅助行为职责边界。
进一步压实行业指导监督责任
结合全市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现状,明确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为基层综合执法局的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级审核把关内审机制,指导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局对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同时探索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提级办理制度,努力保障行政执法质量。
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文明程度
将文明执法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获得感,出台全市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在文明着装、仪容举止、规范用语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加强行业执法文化建设。
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效
持续巩固司法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成果,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在常规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全景式、全流程执法现场模拟训练和比武练兵,通过案例教学、师徒结对、跟班轮训等方式,围绕“缺什么、学什么”,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全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