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司法局申报的“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获评第六届“法治政府奖”。
近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环节,积极推进行政立法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以绣花功夫立良善之法,逐步形成了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为统领,以立法前评估、立法中协商、立法后评估三大制度为支柱的行政立法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努力实现立法质量的全过程、全链条规范管理和监控,积极提升地方立法的实际成效,着力走出一条彰显苏州特色的地方立法之路。
立法前评估:前移质检关口“精装修”
“我们希望能够借《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修订的契机,着重针对之前办法中‘考古前置’等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将好的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这并不是简单修改文字,而是需要经过大量的论证。”这个过程,苏州市文广旅局文物处处长翟苏黎深有体会。
2006年,《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正式施行。随着时代发展,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基建项目增多,项目工期也越来越严格。如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了地下文物就需要停工勘探,对工程的进展和建设资金会产生很大影响。
翟苏黎介绍,“如果提前勘探,明确‘考古前置’理念,确保没有地下文物之后再将土地出让,就不会发生上述问题。”为最大程度促成地下文物保护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双赢”,在立法前评估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考古专家学者多次论证。
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陆雅认为,简单看,这仅仅是增添了一道“工序”,实质上,它的核心要义在于从源头程序上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更加精细、科学的方式,实现“精装修”。立法前评估制度围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细化为上位法依据、改革政策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适应性、经济社会安全环保利弊、与已有制度的衔接协调、立法执法守法成本等“七个必评”指标,将审查标准前移至立项环节,进一步把牢质量管控关口。
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苏州不断完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相继建立了立法项目立项论证制度、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提升立法精准性,2019年苏州出台《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评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明确和细化立法前评估的程序要求、报告内容、结果运用等重要内容。
立法前评估制度实施以来,苏州实现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立法前评估工作全覆盖,从源头上保证了立法项目的质量,为促进后续立法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了基础。截至2022年2月,苏州对17件规章建议项目开展立法前评估,其中8件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5件列入调研(预备)项目。
立法中协商:回应公众关切“接地气”
苏州是电梯使用大市,也是电梯制造基地之一。为解决苏州市电梯安全监管中碰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苏州将《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展立法民意征集。
“电梯出厂只提供两年保修期,大多数高层、小高层的新建住宅项目都是精装修后交付的,从开工建设到业主入住就需要几年时间,入住时已是‘旧电梯’,一坏就要平摊修理费,不太合理……”在苏州市司法局组织的立法民意征集座谈会上,居民、电梯企业代表说出了“心里话”。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1日《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了五年保修期这一标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条款的内容采纳了协商过程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
这只是苏州坚持立法协商的一抹剪影。2017年,苏州出台《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制度。
为拓宽公众参与立法协商的途径,苏州在全市建立了50家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全面覆盖10个板块,在充分考虑贴近基层群众的同时,吸纳企业代表和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办法实施以来,48件法规规章草案通过立法协商制度征求意见,累计召开立法座谈会148场。
经过多年推行,苏州政府立法协商实现了“对象更广泛、范围更深入、事项更全面、方式更多元”四大突破,使得立法能更好地反映民生、体现民意,在执行过程中也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
近年来,苏州市深入推进“立法民意直通车”,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站点设立立法民意征集区(站),与镇(街道)协商议事室建立协作机制,推动村居、基础网格和调解工作室等设立立法民意征集点。
苏州还积极探索常态化参与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常熟市首创“数字门牌+立法征求”模式,依托全市65万块数字门牌,实现家门口“扫一扫”就能反馈意见。姑苏区上线“互联网+民意”征集小程序,方便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时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后评估:以“回头看”促“向前走”
2004年,《苏州市供水办法》正式施行,为推动苏州供水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之后的10余年间,随着苏州市供水事业高速发展,原先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
2016年,苏州市水务局成立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采取座谈调研、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形式,对《苏州市供水办法》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认为《办法》应当予以修改,并建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吸收了评估报告的建议,将《苏州市供水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陆雅表示,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了解实施情况、对制度措施进行“体检”,可以更好地解决规章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有利于实施部门准确查找规章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011年,《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出台。作为苏州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的主要依据,《办法》明确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必评情形、时间节点、评估标准、评估办法、评估报告的必备内容、公开机制以及考核方式等,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截至2021年底,苏州累计评估规章67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修改规章16件,废止规章15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黄学贤表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苏州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立法质量管理贯穿于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各个阶段,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使立法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转变跨越,让行政立法高质量发展之路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