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年近70岁,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子郑某。郑某因心智障碍,生活无法自理,常年由王女士照顾生活起居。王女士多年省吃俭用攒下三十万元左右的积蓄,目前已所剩无几,名下只有一处50平方米左右的房产由其和郑某居住。
随着年纪的增长、体力和精力的衰退,王女士照顾儿子也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开始为日后养老、照顾儿子之事做打算。王女士通过媒体报道了解到公证处可以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于是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王女士向公证员表达了担忧:自己失能后谁为自己养老?自己失能或者去世后谁照顾儿子郑某?自己去世后财产由谁继承和管理?
鉴于王女士的家庭情况,公证员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而且成年人可以指定监护人。
公证员遂征求王女士的意见,是否可以考虑日后由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来做王女士及儿子的监护人,承担照护事宜。王女士表示她在现在的社区生活了几十年了,因为她特殊的家庭情况,居委会对她的家庭情况比较熟悉,也一直都对她和儿子郑某比较照顾。由居委会来担任监护人,她自然是放心的,但居委会能愿意吗?
征得王女士的同意后,公证员多次与王女士所在的居委会沟通、交流,居委会表示王女士家里确实困难,居委会也想尽可能地提供帮助,但他们也有顾虑:照顾王女士及儿子郑某,必然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这些成本由谁来负担?如果在王女士失能或去世后,王女士的亲属要来争夺监护权,甚至要求管理财产或质疑居委会的工作,居委会该凭借什么依据来应对他们?
了解到居委会的担忧和要求后,公证处组织开展研讨,帮助王女士规划了养老监护方案,在经过反复沟通确认后,公证员最终设计了一套包含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预嘱在内的组合公证。
方案得到了王女士和居委会的高度认同,不仅解决了王女士养老及看护心智障碍子女的担忧,也消除了居委会行使监护权利遭受质疑的顾虑。
1、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和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在王女士失能时帮助王女士与居委会建立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关系,解决王女士及郑某的监护人、监护财产管理问题。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详细询问并记录了双方办理公证的意愿、王女士的家庭成员及财产情况、协议生效条件、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及监护费用负担等情况。考虑到王女士万一发生失能无法继续照顾儿子的情形,通过一般的监护人选任程序,恐怕难以选出适当的监护人。
为避免监护纠纷,公证员又为双方办理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约定在王女士失能无法照护儿子时,王女士委托居委会行使监护职责,保障儿子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
在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对被监护人的存款等财产采取提存方式,由公证处进行保管,居委会履行职责时按需领用,以实现对钱款使用的有效监督。
2、办理遗嘱公证,解决王女士去世后遗产处分、指定郑某的监护人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虑到郑某为心智障碍者,无法自行订立遗嘱,且在王女士过世以后,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公证员根据王女士的意愿,为其起草了一份包括类似后位继承内容在内的遗嘱:“本人(王女士)去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遗留给儿子郑某一人所有,郑某去世后,其从本人处继承的遗产尚有剩余的均由郑某的监护人转赠给本社区贫困家庭。”
公证员认为,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后位继承的相关规定,但也未否认后位继承的效力,在后位继承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该遗嘱应为法律允许。
公证员告知王女士相关风险后,在遗嘱文本上力求准确、完整,以便王女士的意愿得以实现。
3、办理预嘱公证,解决王女士病危时的医疗救治方案选择问题。
办理预嘱公证是为了王女士在生命垂危时能够依照其意愿避免过度治疗,也是居委会在日后处理其医疗救治时的依据。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详细记录了王女士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办理预嘱的原因以及选择医疗方案的一些想法,并列举了多项可能发生的医疗情况。
小司有话说
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失能失智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一些子女系心智障碍者的家庭中,传统子女监护父母的家庭模式失灵,使得老年人养老及子女看护问题成为困扰父母的终极难题。
本案中,公证员以当事人诉求为重,通过设计包括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预嘱、提存、监管在内的综合性家事公证方案,协调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帮助王女士解决了复杂的养老看护难题。
同时,公证员从法律层面消除了居委会的后顾之忧,助力居委会参与居民养老、监护事务,是公证探索“法治+自治”相结合的一次重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