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通市行政执法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行政执法协调三大工作机制。
《办法》的实施,将南通市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南通市司法局局长朱志强
《办法》全文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执法协调的主体、适用情形、启动和处理程序等,建立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主动协商与提请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相结合、个案处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明确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办法》紧扣《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的要求,明确三大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约束力。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提升制度执行力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因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法律适用、联合执法、执法协作以及移送案件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仍协调不成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最终决定,防止执法争议久拖不决。
建立健全论证机制,确保协调公信力
规定争议协调事项涉及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的,应当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情节复杂或者存在重大分歧难以确定协调意见的,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保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增强制度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