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响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一个特殊的包裹,打开是一面锦旗,上书“热情敬业维护公平、尽心尽责真实惠民”,同时还接到受援人李某的电话......
“因疫情原因,不方便返回响水,我特地在苏州定制了一面锦旗邮寄过去,感谢你们尽心尽职,帮我追讨到工伤保险赔偿31.8万元。”
——李某
2018年12月,响水县李某应聘到某镍业有限公司,后赴该公司设于印度尼西亚的工厂工作。2019年2月21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板砸中受伤,在印度尼西亚当地医院进行急诊清创,后转回国内常州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019年7月20出院。
2020年5月,李某再次入院,进行左胫腓骨骨拆术后手术,6月10日出院。从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李某分别在印度尼西亚医院、常州某医院累计住院治疗167天,经历大小手术共7次。
由于事发后该公司没有及时为李某申报工伤,待伤情基本稳定后,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已超过时效。
经李某多次要求,2020年10月,公司为李某申请伤残程度鉴定,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李某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该公司在支付医疗费后,每月仅按响水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李某1620元,其他费用拒不赔偿。李某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2021年4月6日,李某来到响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并指派中心专职法援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人收集、整理了李某在印度尼西亚受伤、治疗,以及转回国内治疗的所有材料后,认为李某与该镍业公司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事发已超过2年,超出工伤申请时限,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21年4月23日,承办人代受援人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镍业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期间应发工资等共计32万余元。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某镍业公司于判决之日起10内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17978.92元。
2021年8月2日,承办人接到受援人反馈,李某称已收到公司的全部赔偿款,表示非常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人帮他成功维权,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