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法律援助的重点服务对象。值第31个“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布残疾人维权指导性案例,为各地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指引和参考。
此次发布的7个指导性案例,主要涉及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帮助弱势残疾人稳定脱贫增收、解决抚养纠纷、维护人身和财产等权益,并形成经验做法和服务规范。
目前,全省对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取消事项范围限制、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法律帮扶;为残疾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优先、预约、上门等服务;对残疾人延伸拓展服务内容,助推落实“两不愁、三保障”残疾人各项帮扶政策,切实为残疾人群体办实事、解难题。
2020年以来,全省共办理各类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2717件,为巩固残疾人脱贫成果、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弘扬助残扶弱社会文明新风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1:常州市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老梅鱼塘养殖产品责任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切实发挥法援职能作用,强化对残疾人的稳岗就业帮扶,防止脱贫边缘户因故返贫致贫,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
【案情回顾】
老梅是一名残疾人,生活贫困,在多方帮助下承包了某渔场8.2亩渔塘,生活逐渐好转。2018年5月,老梅从邓某处购买了7包“精制敌百虫”,并于购买当日拆了6包投入鱼塘,次日发现养殖鱼大面积死亡,遂向农林部门投诉。
经查,“精制敌百虫”属于假药,农林部门向邓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老梅其损失需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后老梅前往常州市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援助经过】
因老梅是残疾人,生活贫困,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金坛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一名法律援助名优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经多次调查取证,发现情况对受援人颇为不利:一是受援人提供的购买“精制敌百虫”的收据系事后补开,收据日期与发生养殖鱼死亡日期不一致,无法证明“精制敌百虫”与养殖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受援人由于缺乏证据保全意识,鱼的品种、规格、数量没有及时清点,损失难以认定。
针对上述情形,援助律师多次走访当地村民,到事故现场察看情况,收集多份证人证言,并前往农林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经二次调解,三次开庭,援助律师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筛选了大量无需鉴定因果关系的相似案例提供给法官参考,请求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比例。
最终法院酌定损失金额,支持了受援人的大部分诉请,受援人获赔8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援机构对诉讼能力弱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精心挑选名优律师办理此案,从承办思路、经验、技巧等各个方面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了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残疾人稳定脱贫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2:无锡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严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积极落实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案情回顾】
严某某长期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17年7月24日被发现在门岗昏迷,经医院诊断为热射病。严某某经医院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基本失去行为能力,医药费高达117万余元无力承担,而公司仅垫付了10万元。
2018年4月,严某某家人至江阴市某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援助经过】
严某某的妻子是肢体残疾人,独子严某明长年在外打工,系家中唯一劳动力及经济来源,家庭困难。考虑严某某一家亟需帮助,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援助律师介入。
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诉讼主体的确认、结欠医疗费的清缴、用人单位赔偿能力的评估。
2018年8月31日,承办人先代理严某某向法院提起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诉讼,11月19日经法院判决,宣告严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妻子为监护人。
2019年2月22日,承办人就严某某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提起劳动仲裁,同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由单位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并赔偿严某某护理费。此后承办律师继续帮助严某某进行伤残鉴定,并于2020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等赔偿。
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严某某20年伤残津贴、20年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9万余元。
因涉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本案目前正在执行中,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延伸拓展服务,帮助受援人申请司法救助等待遇。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因热射病失去劳动能力,致残程度三级,其妻子亦是残疾人,家庭面临巨额医药费,生活难以维系。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后,依法帮助解决医药费欠缴、伤残赔偿等问题,并提供延伸拓展服务和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民生温度”。
案例3: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胡某拆迁房款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完善法律援助快速受理机制,简化受理审批流程,及时为残疾人提供便捷化法律援助,提升服务质效。
【案情回顾】
胡某祖籍盐城,早年将户口迁至扬州,后因病致肢体二级残疾,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每月仅靠一千元的病退工资度日。
2017年9月,胡某与哥哥(下称胡二)在盐城的老宅因拆迁得一安置房,兄弟二人私下约定由胡二出面卖出房屋,所得款项分一部分给胡某。
2020年初,胡某身体状况恶化亟待手术,因无钱治疗,便向胡二讨要部分房款。但胡二以多年来照料其生活为由拒绝支付,并将胡某的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导致胡某信用卡逾期,多次被银行追要。
胡某无奈,向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援助经过】
胡某持有残疾证,且属于重度残疾人,其申请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但根据省两办意见,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取消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就完成受理审批和指派程序,挑选经验丰富的援助律师予以承办。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胡某身有不便,主动前往胡某住处了解案情。因拆迁房屋权属复杂,援助律师多次调查取证后,以胡二和房屋受让人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本案经多次庭审,被告胡二就涉案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承办律师考虑胡某急需资金治病,以及诉讼风险、兄弟亲情等原因,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胡二向胡某支付近半数房款,信用卡问题由胡二后期帮助处理。
2021年3月,在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下,开发区法院法官、法律援助律师和街道办负责人特事特办,提前将拆迁款划拨至胡二,后者用于支付给胡某,最终胡某得以及时获得手术治疗。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亟需拆迁房款进行医疗救治,法律援助机构快速接入,提供便捷化服务帮助受援人依法维权,多方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并积极协调多部门联动帮助受援人用最短的时间拿到“救命钱”,展现了法律援助机构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力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案例4:泰州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曹某生请求返还垫付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依法为弱势残疾人家庭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实际问难,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兜底性法律帮扶。
【案情回顾】
曹某生系一名肢体残疾人,1981年与妻子生下女儿曹某平,2000年曹某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2003年初,殷某作为入赘女婿与曹某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育有一女曹某威。
2004年7月殷某在妻子住院治疗期间,丢下病妻和幼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曹某平身为母亲无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收入来源,无力抚养女儿,无奈之下,作为外公的曹某生只能拖着残疾身躯通过打零工抚养年幼的外孙女曹某威。
2019年,曹某威考取高中,曹某生无力继续垫付其学费、生活费,至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经过】
曹某生一家四口,两人身患残疾,一个未成年孙女需要养育,生活陷入困境亟需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了曹某生的援助申请,并指派富有经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案后了解到,2016年曹某平曾以殷某未尽夫妻间扶养义务为由诉请其给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虽经法院判决但殷某一直没有实际履行,法院执行局也无法找到殷某,一旦起诉,法律文书送达是一个难题。承办人主动联系法院调取相关案卷,几经周折最终找到殷某,解决了送达问题。
随后,承办人走访了曹某生所在的村委会、左邻右舍、当地司法所,以及殷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等,承办人以曹某生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殷某返还其垫付的抚养费(曹某威的抚养费待日后另案起诉)。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殷某返还曹某生垫付的抚养费7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殷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件点评】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曹某威父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仅对未成年女儿造成伤害,也极大加重了这个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法律援助介入后,承办人员花费不少心血,成功破解了送达难题,通过返还之诉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服务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
案例5:苏州市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精神残疾患者梅某宣告婚姻无效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多部门联动,依法维护弱势残疾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弘扬助残扶弱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案情回顾】
梅某本人及其父母均系精神残疾患者,平日由村委会予以照顾。2020年5月底,村委会获悉梅某与宋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事觉蹊跷。
经询问,梅某表示与宋某素不相识,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对结婚登记一事也含混不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宋某婚后可以依法获得梅某的监护权,考虑梅某家庭近期因拆迁获得了3套安置房,村委会当即联系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经过】
梅某一家均是残疾人,是法律援助的重点服务对象。本案考虑梅某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法律援助中心建议村委会以监护人的身份申请法律援助,并当即出具援助决定,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分别向梅某、村委会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走访和调研,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厘清办案思路: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据此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宣告梅某和宋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点评】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精神残疾属于残疾的一种类型。精神残疾人由于精神和智力所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
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与村委会联动协作,通过诉讼确认梅某的婚姻无效,及时帮助受援人一家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助残扶弱的社会文明新风尚,营造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良好环境。
案例6: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重度残疾人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强化对重病重残等群体的重点帮扶,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
【案情回顾】
陈某生于2000年,出生后不久父母因故离婚,双方约定陈某随父亲生活,母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万元。陈某4岁时因言语、走路发育迟缓就医,被诊断为脑部异常,一直未能治愈,2019年经评定属于肢体、智力双重重度残疾。
陈某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将陈某托由其姑姑照顾,考虑姑姑年事渐高,陈某父亲决定另聘人来照顾陈某,并联系陈某母亲协商增加抚养费,但未果,后代陈某向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援助经过】
因陈某属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洪泽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
援助律师接案后,多次与陈某父亲和姑姑沟通了解情况,并提出代理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某辗转多地治疗,必然产生额外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支出,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承办律师遂代陈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陈某母亲自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抚养费700元。
【案件点评】
《民法典》及其解释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陈某身有重度残疾,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追加抚养费,在一定程度上使陈某得到更周到的照顾,切实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7: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
逐步建立重度残疾人法援需求监测和响应机制,建档立卡其基本信息,根据实际需求持续提供法律援助。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张某骑电动车经过一窨井盖时摔倒,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后被认定为肢体残疾一级)。
张某于2019年5月17日委托其子向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援助经过】
张某的情形已经达到重度残疾人标准,依据相关规定,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无需经济困难审查,徐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援助律师承办此案,并与张某建立长期联系,根据其需求持续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案后,鉴于张某只提供了医院病历,就迅速到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向交警部门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固定证据,明确各方责任。
经查,窨井盖所在地区为徐州市某区管委会,窨井盖的日常管理部门为某区综合执法局,窨井盖上还显示了两单位名称,承办律师将所有涉及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医药费和护理费。一审判决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合计9万余元。
2019年11月,张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经与本人沟通,援助律师再次代为诉请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经法院判决,张某再次拿到赔偿款,后续治疗得到保障。
2021年4月,经残疾鉴定后,援助律师第三次代为诉请赔偿残疾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张某获得了相应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生活陷入困境。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实际需求,持续多次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帮助其解决基本医疗和生活的实际问题,切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题,依法维护了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