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上午,许某清等13名农民工将一面写着“法律援助 心系民生”的锦旗,送至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手中,对工作人员及援助律师叶咏、陈永国表示真诚的感谢。
案件回顾
许某清等13位农民工受雇于张某、陈某兵,并在其带领下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进行大理石路牙铺设。
工程结束后,张、陈二人代为领取了全部的劳务费,但仅支付了13名农民工部分酬劳,拖欠了60000元未及时结算。
许某清等人多次向张、陈二人讨要尚未支付的工资,但二人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2020年10月1日,二人以张某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并口头承诺于2021年元旦前支付。
元旦时间到,张、陈二人却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款,这让13名农民工非常着急。为此,他们多次前往住建局、信访局等部门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驻信访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律师了解到他们的情况后,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并告知他们可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21年1月11日,许某清等13人前往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开启“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苏誉律师事务所采取“老带新”的方式,安排叶咏律师、陈永国律师承办。接到指派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同许某清等13人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沟通,但13名农民工均表示不了解建设单位及施工的情况。
本着最大程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两位律师积极同涉案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涉案工程的详细情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诉讼方案,并撰写诉状递交至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0日,宿豫区人民法院非诉对接中心第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陈二人承诺于2021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拖欠60000元的劳务报酬,但前提条件是许某清等13人必须撤回起诉。
“如果到期,张、陈二人不能及时支付工资款项又该怎么办?”
“所以立即撤回起诉肯定是不可以的。那么能否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这一方式来保障13名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呢?”
“尽管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如果通过强制执行时间可能会很长,且施工单位没有参与到此次调解中来,亦无法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也无法确保13位农民工的权益切实实现”
......
考虑到这些后,承办律师又多番进行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暂不撤回起诉,亦不制作调解书,待张某、陈某某将款项付清后再撤回起诉。
2021年4月10日,张某、陈某某未能履约。两位律师再次进行多边沟通协调,于当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某、陈某某当场支付工资款30000元,并约定余下的30000元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支付完毕后,许某清等13人撤回起诉。
2021年5月10日,双方如约来到宿豫区人民法院,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现场支付了余款。对此,13名农民工兄弟表示十分满意。
“法律援助,心系民生”,这八个字不仅承载着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同时也是一种要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鞭策。
近年来,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理念,推行“一次就好”的工作机制,力争让困难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体验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