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治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厅立足工作实际,对《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整合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改的必要性《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别于2012年、2006年印发,两部科研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一批既有理论意义又能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
2018年机构改革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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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职能调整扩大,按照“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的工作布局,法治科研项目可选择研究的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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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法治科研项目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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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20年11月26日印发了《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厅在法治科研项目管理中须积极贯彻落实。
综合以上因素,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名称和结构
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名称分别为《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名称为《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参考司法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各章的划分,结合省司法厅工作实际,《办法》共8章44条,分别为:总则;项目征集;项目申请与受理;项目立项;项目指导检查、结项评审与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管理、监督与责任。
三、关于修改的具体内容(一)项目划分
《办法》在项目划分中,除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项目外,增加必要时可设专项项目。
(二)项目运转流程《办法》全面厘清科研项目运转流程需经项目征集、申请与受理、立项、中期检查、结项评审、成果转化应用六大环节,其中,有以下几点重要修改:1.项目征集环节实行“开门选题”。为使法治科研项目选题更具针对性,能够切实为法治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办法》在项目征集中明确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调研征集等方式实行“开门”选题。2.项目选题目录及拟立项建议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办法》规定在项目征集环节,经筛选和专家论证后形成的项目选题目录,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法治科研项目指南》及受理项目申请的公告;在项目立项环节,法制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建议,立项建议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司法厅的名义向社会公布立项结果。3.评审阶段须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办法》规定立项评审、结项评审环节须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评审,由符合条件的相关法治实务、业务主管等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确保评审客观中立。4.颁发证书。参考司法部及省法学会、省社科联等科研机构的相关做法,《办法》规定法治科研项目通过结项评审的应颁发结项证书,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优秀成果证书。5.明确成果转化应用的途径。《办法》将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的重要指标,明确将汇编优秀成果、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向决策实务部门推荐、吸纳研究成果形成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方面的工作部署文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等形式作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途径。
(三)关于项目经费与管理《办法》明确法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省司法厅拨付和主持人所在单位配套自筹。省司法厅拨付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省司法厅部门预算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手续。同时,《办法》对研究经费的支出范围、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1.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和激励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参考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省社科联关于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做法,《办法》规定了研究经费不超10万元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的40%。2.规范经费使用管理。省司法厅通过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结算票据将经费拨付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开支应符合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相关财务规定;省司法厅本单位人员作为主持人承担法治科研项目的,按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报销研究经费。
(四)关于法治科研项目管理意识形态工作考虑到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密切,在《办法》中增加了对科研项目管理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要把政治纪律贯穿法治科研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审查。明确《项目合同书》中应有承诺项目组全体人员无违反政治纪律、意识形态规定等情形的条款。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开展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职能,加强对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法治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法治科研项目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基础理论研究为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三条 法治科研项目应聚焦全面依法治省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法治江苏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理论支撑。第四条 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竞争择优立项, 强化工作监督制约。第五条 法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成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法治科研项目一般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资助项目,必要时可设专项任务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由省司法厅拟定选题,资助项目可由申请人自主申报选题。
第二章 项目征集第七条 拟定法治科研项目选题应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征集:(一)在省司法厅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通知公告征集;(二)向相关单位、部门发函定向征集;(三)组织开展调研征集。第八条 省司法厅对征集的选题进行初步整理筛选后,通过以下方式对项目选题进行论证:(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二)进一步向法治实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三)在省司法厅内部相关处室、单位以及相关市、县(市、区)司法局征求意见建议。第九条 省司法厅在公开征集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拟定法治科研项目选题目录。法治科研项目选题目录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法治科研项目指南》及受理项目申请的公告。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学类社团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科研项目:(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 (三)项目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报法治科研项目的条件:(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二)近三年内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三)近三年内受过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向省司法厅提交《法治科研项目申请书》和成果概要。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法治科研项目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对报送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后,由省司法厅组织立项评审专家组,召开立项评审会。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专家组应不少于五人,由相关法治实务、业务主管等部门专家参加。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法学类社团的专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对于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或其所在单位其他人员申请项目的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专家应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以及是否对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具有实际价值,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第十八条 法治科研项目申请立项评审工作按以下标准进行:(一)项目对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项目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拟立项法治科研项目建议,内容应包括拟确定承接项目的项目组及核定的项目经费等。第二十条 法治科研项目立项建议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省司法厅批准立项并将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立项后向申请人发出《法治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及《法治科研项目合同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法治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报送省司法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二条 法治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要求,有序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第五章 项目指导检查、结项评审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法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各项目组应当向省司法厅提交项目进展情况中期检查报告;省司法厅应当定期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指导检查,发现不符合研究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第二十四条 法治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将待评审成果报送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字数一般不少于两万字。第二十五条 按期完成的法治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出结项申请,省司法厅组织结项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结项评审专家组组成要求同立项评审专家组。不能按期完成的法治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报省司法厅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为三个月。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结项评审应以会议形式进行,资助项目结项评审可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完成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合同要求、达到立项研究的预期目标等。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组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内容,并将修改后最终成果报送省司法厅。第二十九条 法治科研项目结项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合格等次为同意结项,不合格等次为不同意结项。法治科研项目结项评审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省司法厅颁发结项证书和优秀成果证书,合格等次的由省司法厅颁发结项证书。第三十条 结项评审等次为不合格的,省司法厅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项目组限期修改补正。经限期修改补正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合同终止,不予以结项,结项经费不再拨付,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法治科研项目。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统一注明“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编号)”字样。发表或出版后,应向省司法厅提供成果。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法治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运用、宣传推广,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益:(一)汇编优秀的法治科研项目成果;(二)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可以通过简报等形式报有关领导参阅;(三)向决策实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四)吸纳研究成果形成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方面的工作部署文件;(五)推荐在《法治江苏》刊登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直接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法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业通信、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法治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会议费:指围绕法治科研项目研究举行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数据采集费:指法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项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五)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法治科研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印刷出版费:指法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出版费等;(七)劳务费:指法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费用;(八)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符合相关规定,与法治科研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间接费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和激励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应处理好各项直接费用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之间的关系,公平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资助经费不超10万元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资助经费的40%。第三十四条 法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省司法厅拨付和主持人所在单位配套自筹。省司法厅拨付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省司法厅部门预算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手续。单位配套自筹经费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省司法厅拨付经费一次核定总额,包干使用,超支不予增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立项、结项两次拨付经费,立项时拨付60%,成果提交并通过评审后拨付剩余的40%。资助项目结项后一次性拨付经费。省司法厅通过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结算票据将经费拨付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开支应符合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相关财务规定。省司法厅本单位人员作为主持人承担法治科研项目的,按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报销研究经费。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需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原则上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项目组成员绩效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七章 项目管理、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治科研项目日常工作由省司法厅法制研究中心负责,其职责如下:(一)拟定法治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拟定法治科研项目选题目录;(三)发布《法治科研项目指南》及受理项目申请的公告;(四)拟定法治科研项目立项建议;(五)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签订合同、跟踪管理、成果验收及转化;(六)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拨付及监督管理;(七)承办与法治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八)其他相关事宜。第三十八条 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把政治纪律贯穿法治科研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审查。《法治科研项目合同书》中应有承诺项目组全体人员无违反政治纪律、意识形态规定等情形的条款。第三十九条 省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加强对法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指导、跟踪和审计。第四十条 法治科研项目主持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暂缓拨付科研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司法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科研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研项目:(一)不按照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科研经费的;(五)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相关信息的;(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三)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评审中,参与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谈话提醒、解除聘请,或者通报其所在单位:(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