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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隐瞒继承人,公证员如何“破案”?
2021-03-02 15:10:00

  近日,居民杨某前往南京市高淳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业务。公证员经过询问了解到:杨某的父亲于2020年去世,生前留有一套房产,现杨某的母亲想通过继承公证继承其丈夫的不动产。 

  在杨某提供的一系列材料中,公证员发现其死者与配偶的结婚年纪差距偏大,明显不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并且死者祖籍并非高淳,而是南下干部迁居于此,但杨某和老太太坚决声称死者和老太太是原配夫妻,并提供了档案。 

  高淳公证处公证员本着对工作严谨负责的态度,多次实地调查并亲自去当地调取死者原始档案。最终,在档案记载中发现,死者与老太太不是原配夫妻,死者与前妻还生育了一个女儿。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死者与前妻的女儿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死者的遗产。得知真相,公证员对杨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工作人员介绍,公证员原则性强,办案仔细才没造成公证错案,甄别和核查这些信息都需要公证员大量体力和脑力劳动,综合分析判断、调查取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客观作出判断
据统计,南京公证行业每年识破百余起虚假办证案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继承公证、委托公证、赠与公证及学历证明等与人身、财产紧密相关的公证事项上。
 

 

  

  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针对公证当事人和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共列举了6种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 提供虚假的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
  •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
  • 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
  • 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高淳公证处始终秉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理念,坚决维护群众法定权益。 

      ——南京市高淳公证处主任张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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