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市民董女士拿着一面写有“为民维权办实事,无偿援助风格高”的锦旗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
董女士原是溧阳某工程公司职工,自2020年起,因公司效益不好,需辞退一批员工,一日,该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董某被辞退,且无任何补偿金。董女士与该公司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董女士,并听取了情况叙述,在初步了解情况,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指派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潘颖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潘律师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在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后,立即到溧阳市劳动人事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潘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办案过程中,潘律师多次向公司解释案件的法律依据,赔偿金计算的合法性,申请人当前的困难处境,情理法理相结合,争取双方能达成调解。
最终,案件圆满解决,为受援人争取了一万元经济补偿金。
今年以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劳动者权益保护类相关案件共计330余件。接下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更好的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继续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普惠、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