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1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公开主体、公开原则、公开范围、不予公开情形、公开形式要求、内容要求、公开时间、应急处理、生效时间等作了规定。《办法》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公开范围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作出维持、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的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同时,《办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种不予公开的情形,对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采取技术性处理,隐去申请人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个人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实行,是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更是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的自我加压。
江苏省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互联网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或其行政复议机构门户网站上设立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栏目,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第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公开:(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作出维持、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的决定);(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三)以终止、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四)申请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五)其他不宜公开的。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采取一份决定书一个电子文本的方式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应当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内容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一)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人的,姓名以“姓氏+某”表述,其他如性别、年龄、住址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均应当删除;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二)申请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名称以“某+公司”、“某+单位”等形式表述,删除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三)上网文书涉及案外人的,根据上述原则处理;(四)被申请人原则上不作处理;(五)上网文书有部分内容不适合公开的,视情况作技术处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作技术处理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代替。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已予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经裁决、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自发现之日、收到裁决书、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回。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