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着眼蚕种发展客观规律和自身需求,具有江苏特色。一是适应改革要求,明确蚕种管理新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蚕种工作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蚕种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领导,将蚕种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蚕遗传资源保护、蚕种风险储备等工作保障措施。二是保护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市场化发展要求,规范蚕种管理行为,对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依法作出规定,对蚕种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三是突出保障措施,强化产业扶持政策。根据当前蚕种业问题导向,从加强蚕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蚕种风险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优良品种,以及促进蚕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等角度规范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四是依法加强监管,保障产业健康发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蚕种生产、经营资格、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蚕种管理有关情况进行评价,向社会发布;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蚕种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蚕种质量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承担蚕种质量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