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省直单位 > 省司法厅
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共同推进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2020-08-13 14:21:00

  近日,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通知》,围绕扩大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实施范围以及工作流程、机制、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提升行政争议依法处理和有效化解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明确,在南通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南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等地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没有纳入本次试点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支持苏州、南通、连云港、宿迁等地开展行政复议法律援助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单位要围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进行积极探索,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取消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将涉及土地房屋、劳动保障、城乡规划、公安、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纳入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二是规范援助工作流程。结合行政诉讼特点,研究完善行政法律援助程序操作规则,规范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受理、通知、反馈等程序,明确各环节办理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监督方式等。三是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交流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会商通报、协调联动制度,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促进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优势和沟通作用,努力推进行政纠纷实质解决。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配合。四是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培育和扶持一批行政法治业务特色鲜明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团队和专业人员。加强律师资源区域统筹调配,依法保障行政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权利,为行政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履行代理职责提供便利。探索开发运用案件在线办理系统,实现案件在线办理、卷宗自动归集、过程实时监控、投诉实时响应等功能。五是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细化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综合运用同行评估、结果反馈、定期回访、旁听庭审等方式,全面掌握律师办理行政案件质量情况。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全过程、系统化地打造优秀品牌案件,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通知》强调,试点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制度创新作为重要任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成效,确保法律援助覆盖人群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和受援人满意度明显提升。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