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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
2020-08-10 08:59:00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规章实施周年报告暂行规定》。 

  《规定》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若干措施》精神,对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予以规范,旨在提升立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保障规章正确有效实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一是明确报告主体。实施单位应在规章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30日内,向本级政府报告规章实施情况。二是明确报告内容。共列举包括规章遵守情况、实施效果、配套制度建设、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等10个方面报告项目。三是明确报告规范。报告应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并集体讨论,以正式文件报送。内容不充分、不具体,事项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报或补报。四是明确报告应用。司法行政部门将报告作为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立法后评估及统筹安排立改废释等工作重要参考,并在法治建设、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督察考核等方面进行应用。不按规定报告将被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五是明确“转报告”制度。设区市司法局应每年将本地规章报告一并转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在对设区市立法质量评价时参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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