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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共建“检源行”党建联盟
2021-07-18 15:13:00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耕地保护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支持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7月16日,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开展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协作“检源行”党建联盟共建活动,现场签署共建协议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和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孔海燕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主持会议。

   

   “‘检源行’共建品牌,‘检’代表检察院,‘源’代表自然资源系统,‘行’有三层意思,一是双方携手同行,二是工作行之有效,三是作风雷厉风行……”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林颢现场解读“检源行”党建联盟基本情况。

   

   据介绍,“检源行”党建联盟成立后,将推动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性党建与业务相融合的共建活动,深入推进跨行业党建交流与业务交流,共创“检源行”党建特色品牌。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将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六项机制”,通过定期联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探索建立专项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移送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专业支持机制等,着力破解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征地纠纷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化解、耕地资源保护等难题,共同开创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协作配合新局面。  

    

  刘华在讲话中指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都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会签协议只是共建的一个起点,双方将牢牢把握一个“融”字,通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携手并进共同保护自然资源、建设美丽江苏。要坚持信息共享、夯实基础。共同搭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行政执法、勘验检查、卫星遥感等过程发现的违法信息以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在拟启动国土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检察机关要主动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刑事犯罪等案件信息,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能存在履职问题时要及时沟通,提前预警、告知。要坚持专业互助、双赢共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着自身行业特点和业务优势,能够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诸多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如协助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等工作。检察机关要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发布自然资源领域的典型案例前主动征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检察院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互派重点岗位人员挂职,进行学习交流,共同提升业务水平。要坚持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系统思维,把检察办案放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大局中来谋划,针对自然资源执法司法领域中的重点问题,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深化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保护好自然资源,努力为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孔海燕指出,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用长牙齿的硬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离不开司法的保障。通过共建“检源行”党建联盟,搭建沟通协作平台,有利于精准对接群众和地方需求、高效服务发展,全面落实“严起来”的要求。要共同锻造“检源行”党建联盟品牌。对标“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要求,充分发挥各自在党建方面的优势和特色,互学互鉴、共学共建,努力将“检源行”打造成全国检察系统与自然资源系统共同推进自然资源执法查处领域协作配合的新名片。要共同打造“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新样本。以“六项机制”为抓手,从日常联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专业支持、联合办案等入手,将双方协作落细落小落实,通过在涉土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方面深化合作,以及在自然资源执法或司法领域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等,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工作合力,共同打造“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新样板。要突出问题导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检察部门主动对接、主动沟通,定期交流互动,充分发挥检察部门的利剑作用,联合查办典型涉土公益诉讼案件,破解土地执法执行难题,合力把共建任务落实、落地、见效。

   

  会上,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志刚与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副厅长李闽签署“检源行”党建联盟共建协议。  

   

  协议明确,成立党建共建领导小组及联络办公室,确保党建联盟活动顺利开展。由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牵头,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六检察部、机关党委,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机关党委配合共同推进共建工作,将共建工作列入双方党建工作总体布局,推动共建活动深入开展。 

 

文字:管莹

图片刘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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