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治报》2021年6月17日 D版
“十三五”时期,江苏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高检院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持续更新司法理念,用心抓好司法办案,从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五年来,成功办理了一批“检察名案”,15起案例入选高检院指导性案例、160余件案例入选高检院典型案例。涌现出了一批“检察名人”,苏州市检察院王勇同志、连云港市检察院王帆同志,先后分别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称号,展示了新时代江苏检察人的形象。
2016年4月14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转变司法理念
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企业家是全社会最宝贵、最稀缺的资源。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轻轻重重”理念,坚持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宽严尺度,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省检察院先后制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13条办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5条意见等指导性意见,促进准确把握最新法律政策界限,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切实当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老娘舅”。
坚持当重则重,依法严惩严重涉企犯罪。谢某某等人的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美国购进大盐湖水成品和原料,组织工人勾兑、灌装大盐湖水成品,骗称该产品对多种病症有疗效,销售额共计2300余万元。2020年5月29日,由常州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由于该案涉及消费欺诈,常州市检察院提起了公益诉讼。2020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消费者损失7000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做到该轻则轻,依法从宽处理释放司法善意。启东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13家企业参与的串通招标案中,全面审查涉案单位和个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区分情节轻重作出精准处理。对提出犯意、实际操作的陈某等6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的11家单位和犯罪情节较轻的24名参与人作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对相关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江苏经济发达,市场主体活跃,需要司法机关精准实施司法保护,这个案子很好体现了这一点。”在2020年的一次省委常委会上,省委娄勤俭书记专门“点赞”了启东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串通投标案。该案的办理,也得到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批示肯定。
2020年,启东检察依法向一起串通投标案中的11家涉案单位和24名串标参与人宣布不起诉决定。
保护生态环境
助力美丽江苏建设
2021年3月25日,在三沙市永兴岛海域,以“保护海龟,守护海洋我们共同行动”为主题的第二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涉案海龟放流活动在这里进行。160只涉案海龟被放归大海,回到了它们自己的家园。
2019年3月,公安机关在抓捕一“黑老大”时,发现其办公室鱼缸里蛰伏着一只硕大海龟。经鉴别,该龟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玳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后,一条猎捕、销售、运输、购买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浮出水面,涉案海龟数百只、涉案人员近百人。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全链条打击,不局限于徐州范围,将该案从源头渔民的非法猎捕层、中间环节的非法出售和非法运输层、链条末端的非法收购层全部进行打击。从最初1只玳瑁发展到全国13个省份30个城市的600余只海龟。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省检察院积极推动成立救助放生海龟工作专班,最终,在经过专业机构先行救助和野化训练后,259只“流浪”在外的海龟平安回家。
2020年8月9日上午 , 海南省陵水县分界洲岛水域,99 只海龟被放归大海
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是人民群众的内心期盼。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协同互促,全力守护江苏的碧水蓝天。始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零容忍,2016年至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6656件15036人。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严惩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意见,开展守护长江专项行动,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
参与综合治理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需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顺应群众关切,用心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结合办案提出完善社会治理对策建议,促进社会和谐。
连云港的4艘渔船出海捕捞毛虾,因使用的虾皮网网眼小于海洋捕捞最小网眼尺寸的规定,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虾皮网在捕捞时会像墙一样立在海底,鱼撞到虾皮网会自动离开,这与禁用渔具“拖捕”方式有着明显区别。连云港海域的150余户渔民长期依赖虾皮捕捞生活,并带动毛虾加工企业近万人就业。如果虾皮网被认为是禁用渔具,那么靠捕捞毛虾为生的渔民都会涉嫌犯罪。灌南县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后,联合多部门向农业农村部就黄海海域捕捞毛虾传统等情况进行报告,得到农村农业部重视。2020年4月20日,农业部发布通告,对毛虾捕捞作出明确规范,渔民传统捕捞毛虾不再触法,保护了渔民的生计。
泰兴市检察院检察官赵习芳发现,她结对扶贫的元元在9个多月大的时候父亲去世,之后母亲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由于无法提供母亲失踪的法律证明,未能享受到孤儿养育金。2 017年5月27日,泰兴市检察院支持元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母何某为失踪人,这也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宣告失踪案。后元元终于成为了登记在册的孤儿,每月能领取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为了让这些“事实孤儿”不再孤单,省检察院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明确对于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等“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2019年6月,民政部、最高检等十二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由江苏检察机关推动创设的这一救助制度上升为国家制度,全国50万名“事实孤儿”的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得到制度保障。
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难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更是政治责任。全省检察机关坚守法律底线,查清事实,分辨是非,将心比心,在法律框架内推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增进和谐。
2013年3月,赵某所居住的镇江市润州区某村实行旧城改造拆迁,2017年8月,其所居住的房屋被拆除,赵某对区政府的拆迁登记、补偿均有异议,坚持要讨个说法,不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一直败诉。2019年12月,输了官司的赵某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2017年至2019年间,与此案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竟有51件。承办检察官开始尝试息诉和解。3个月里,检察官给赵某打了150多次电话,耐心倾听赵某的“宣泄”,反复做赵某的思想工作。同时,检察官与镇江市、润州区两级司法局、住建局、拆迁办、政府办等多方沟通协调数十次,最终润州区政府同意一次性给予赵某生活困难补助8万元。2020年3月底,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赵某答应在政府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后,一次性撤回17件行政复议和诉讼,对于其他已经生效的裁判书面承诺不再提出申诉。2020年4月8日,省检察院在镇江市检察院举行首次实质性化解听证会,使一个三年多来引起51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听证会后,申请人赵某拉着办案检察官的手表达谢意。
2020年6月14日,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现场查看即将出海渔船“毛虾”捕捞专用网具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4年前后,扬州广济医院股东陈某晴、陈某林为达到参与分配医院资产拍卖款的目的,伪造、变造借条、凭证等证据材料,并授意顾某、刘某等人执虚假的证据材料到法院起诉,伪造虚假借贷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双方串通骗取了扬州市法院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2016年,扬州市检察院根据案外人举报,查清了该案虚假诉讼事实,依法向市法院发出4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和4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017年,扬州市法院经再审撤销了4份民事调解书,并采纳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陈某晴、陈某林、顾某、刘某等人也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不枉不纵,通过检察监督传递法治强音。
2018年8月27日,刘某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某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某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江苏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昆山市公安局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就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及理由作出详细通报,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支持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被列入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昆山反杀案”激活了正当防卫这个沉睡的法律条款,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
2021年六一节前,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举行开放日活动,解放路小学的学生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体验基地
加强公益诉讼
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最高检部署要求,突出公益核心,坚持法治思维,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2021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子明批准逮捕。5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5月31日,南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辣笔小球”案一审宣判
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该案的成功办理,就是要以法之名为受侵害的英雄烈士主张权利讨回公道,让违法犯罪者知戒惧、明底线,鲜明地向社会传递“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
2019年10月24日,泰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由南京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判决59名被告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或者分别赔偿造成的鳗鱼资源和长江其他生态资源损失共计858.9168万元的侵权责任。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红、董某山等人长期使用禁用网具在长江江苏靖江段中捕捞鳗鱼苗,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出售给王某朋等人组成的鳗鱼苗收购合伙组织。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2018年1月至4月初,本案59名被告共非法捕捞、贩卖和收购116999条长江鳗鱼苗。此案是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捕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的“全链条”打击的案件。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案59名被告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从生态环境到国有财产,从公共安全到历史文化遗存和特殊人权权益保护,全省检察机关始终聚焦公益领域,积极探索实践,着力做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
非法开采安山岩矿让苏鲁边界一处农田变“天坑”,连云港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3月,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在案发地开展普法活动。
从严教育管理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全省检察机关对标“四个铁一般”的要求,重自强、谋发展,积极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不断锤炼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责任担当、过硬本领、纪律作风,努力锻造高素质检察队伍,涌现出14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文明单位,13名检察人员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检察官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28名检察人员在高检院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评“十佳”“优秀”“业务标兵”和“业务能手”。
苏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勇先后参与指导或办理“昆山反杀案”、四川刘汉等人涉黑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办理的多起案件被评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先后获评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先进工作者。连云港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王帆近年来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案件400余件,担任央视、最高检《守护明天》节目主讲人,被央视聘为《今日说法》节目“公益普法人”。先后荣获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赵学武潜心钻研法律业务,直接办理或指导办理《流浪地球》被侵犯著作权案等疑难复杂案件百余件,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省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指导的多名选手获评全国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他本人也成为江苏检察公认的“金牌教练”。盐城市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杨洪雨挂职任阜宁县板湖镇党委副书记、三鑫村第一书记期间,带领党群苦干实干,贫穷落后的孔荡村很快成了市县全面脱贫的“样板村”。2017年8月,省委组织部以杨洪雨为原型拍摄了党建微电影《走在兴旺的路上》。由于扶贫工作成绩突出,杨洪雨被中央文明办评为“中国好人”,2019年获评江苏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新时代优秀检察干部”。
来源:江苏法治报
文字:徐红喜 占东东 左海亮 朱姿颖
编辑:胡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