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伟,女,198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法学学士,2005年参加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现任邳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铁富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多年来,陈伟伟同志一直扎根基层,自2016年至今共审结各类案件3500余件,结案数连续多年位居徐州法院前列,工作以来,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获得徐州市优秀法官、徐州最美法官、最美政法干警、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2020年江苏省文明职工、全国“优秀直播法官”等多项荣誉。
心载天平,温情司法解民忧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陈伟伟始终认为办案子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力度,还应传递司法的温度,能够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才能真正的诠释法官的担当与责任。
年过五旬的周大爷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生计在医院做护工,在为一名老年病人护理结束后,病人家属未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护理费,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大爷将病人及其家人诉至法庭。
陈伟伟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护理费用虽然不多,却是周大爷劳累一个月的辛苦钱,面对周大爷的殷殷期盼,陈伟伟多次联系被告,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是被告不仅拒不到庭,而且态度恶劣。陈伟伟一边耐心安慰周大爷,一边积极联系当地社区走访沟通,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人终于将3000元护理费用如数交到周大爷手上。案件结束后,尽管陈伟伟婉拒再三,周大爷还是辗转几趟公交车,执意来到法庭给她送上一面锦旗, 他感激的说:
“我活了这么一大把岁数,第一次打官司,没想到法官这么和气,这么尽心为我要回工钱,我心里非常感动。”
这面锦旗现在还悬挂在陈伟伟的办公室里,对她来说这不仅仅是一种肯定,更是一种激励和鞭策。这件事也使她明白,并非一定要办理大案要案才能体现法官的价值,始终把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都当成“天大的案件”,用心用情办好,才能让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
倾心调解,案结事了绘和谐
基层法庭中家事纠纷一直占据着较重的比例。家事无小事,不仅关系着个案的公正,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处理这类案件不仅要参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如丝如缕的情感纠葛。如果仅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对法官来说可能会省心、省力,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场官司十年仇”,不利于恩怨的彻底化解。“如何用智慧弥补亲情的裂缝是我们办理家事案件追求的终极目标”陈伟伟说。
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开庭时老母亲情绪激动,指着大儿子的鼻子破口大骂,大儿子也一肚子委屈与弟弟妹妹吵个不停。母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在庭上相互指责,吵闹不断。虽然当事人争吵得很激烈,但是陈伟伟还是在言语间感受出他们之间的亲情流露,觉得调解或许是解决这起案件,甚至是挽回亲情的一个重大契机。
为了找回并修复出现裂痕的亲情,陈伟伟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调查了解案情,先是一一听取了老母亲和子女们的想法,然后又走访了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和邻里,了解情况。在深入细致地了解案情后,陈伟伟找准矛盾点,耐心细致地与老人及其子女进行沟通,从亲情及道德的角度出发,让他们体谅父母含辛茹苦养育五个子女时所经历的各种艰辛,回忆兄弟姊妹幼小时的美好情谊,希望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好父母的赡养问题。
经过陈伟伟的不懈努力,老人及子女终于敞开心扉,解开心结,一家人终于不再恶言相向,并结合各自家庭的情况,对老人的探望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签完调解协议的那一刻,老人紧紧的握着她的手说:“闺女,谢谢你啊,你把我的孩子都找回来喽”。看着他们一家和好初的样子,看着老人脸上洋溢的笑容,那一刻,陈伟伟更加深刻感受到了做法官的价值 。
多年的不断总结提炼,陈伟伟逐步形成了一些工作方法和技巧,发挥女性特有的细心、耐心、热心特长,将柔性司法理念融入到家事案件审理当中,积极探索温情调解模式,通过倾听、沟通、协商的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努力寻求化解矛盾的关键点,寻找到法、理、情的最佳结合点,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深耕业务,因案施治提效能
铁富法庭辖区有7个乡镇,辖区广、人员多、案件复杂数量庞大。面对大量复杂的案件,为提高工作效率,陈伟伟统计了辖区常发案件类型,细化案件分类,认真研究诉累的原因和表现,不断汲取枫桥经验,找出对策并创新解决办法。
在审理土地承包纠纷类案件时,陈伟伟发现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发生在某几个村,而有的镇村却没有一件此类案件,这说明这些镇村在土地承包方面有着完善的机制与经验,能够防范纠纷发生。为此,陈伟伟主动邀请所涉镇村的负责人就土地承包问题召开经验交流座谈会,为他们搭建起沟通交流的平台,相互借鉴工作经验,相当一部分土地承包纠纷在不出村的情况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现场勘验时发现保单记载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事故车辆并不一致,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双方遂产生纠纷。对此原告非常气愤,车辆明明购买了保险为何保险公司不赔偿。随着审理的深入,陈伟伟发现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知晓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与三包凭证上载明的发动机号及出厂编号不一致,其在投保时并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而保险公司在受理投保时仅验证而没有验车。通过查找资料,反复研判案情,最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判决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判决后,保险公司并未上诉。该案判决书在全国第二届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不忘来时路,永葆赤子心。陈伟伟十余年如一日,用刚毅和坚持守护着法律的尊严,用温情和智慧给法律融入人性的温度,在平凡中坚守着法律的信仰,践行着法官的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