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镇江中院开庭审理未成年罪犯张某减刑一案,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出庭履行职务,针对张某的主客观改造表现全面举证,并对出庭检察员的监督意见予以充分回应,说明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理由。最终法庭采纳公职律师意见,对张某减刑依法予以从宽,当庭宣告裁定减刑一个月。张某表示“今后要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承担起对家庭及被害人的责任,感恩回报社会”。这是我省在减刑、假释工作中首次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我省监狱具有一支稳定的公职律师队伍,主要为监狱办理法律事务并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
此次探索公职律师出庭,赋予监狱公职律师新职能,是我省破解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形式化倾向,全面加强实质化审理的创新举措。公职律师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应全面掌握罪犯改造表现、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出庭宣读报请建议、依法规范举证质证、积极回应检察意见、充分说明减假依据,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切实强化执行机关报请职责,提高出庭代表履职能力,适度增强庭审对抗,保障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今后,全省法院将重点针对事实证据存疑、公示收到异议、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等案件,加大公职律师出庭适用力度,并及时完善程序,总结经验,努力将这一做法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我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全面加强实质化审理的重要程序机制。
为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江苏法院积极采取新举措、探索新路径,除上述提到的公职律师出庭外,还有以下举措:
出台《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报请材料范围及要求》,进一步规范计分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等25项材料的范围和标准,强调提供基础性、过程性材料,切实把好实质化审理源头关口。
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推行要素式审查方式,依法、全面、有序审查影响罪犯减刑、假释的所有要素,严格把握罪犯减刑、假释实体条件。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开庭案件范围,完善管教民警、同监罪犯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实质化审理程序保障。
建立公检法司减刑、假释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商讨、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实质化审理体系。
全省法院将进一步落实“两高两部”《意见》要求,探索并完善配套机制,及时解决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采取更加务实高效的举措,织密扎牢实质化审理体系,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