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范迪康受贿案,对被告人范迪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范迪康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迪康利用担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总裁、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资金出借、业务经营、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4万余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迪康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范迪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