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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7):依法变更困境儿童监护权,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2020-06-01 11:34:00

 

  基本案情

  欧某锋、秦某球系夫妻,2008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欧某玉。欧某锋、秦某球夫妇均为智力残疾人员,欧某玉母亲在其幼年时即回娘家,其父亦经常外出。欧某玉小学二年级时,照顾其生活的奶奶去世,由其伯父欧某良接手照顾。因欧某锋家生活困难,村民委员会对其家十分关心,为其家修缮了房屋,并确定由一名党员志愿者负责帮助欧某玉。

  2019年5月,欧某良因病住进敬老院,欧某玉只能独自生活。根据欧某玉的特殊情况,张家港市困境儿童关爱中心派专业社区与欧某玉结对进行帮扶,为其配置了安全手环。去年7月,欧某玉突患疾病,幸被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险。村民委员会与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联系,儿童福利院同意接收,经欧某玉父母及其亲属申请,将欧某玉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

  欧某玉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社工为其进行心理疏导,村里也带其父定期去探望,欧某玉逐渐适应了福利院生活。鉴于欧某玉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其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申请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欧某锋、秦某球为欧某玉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欧某玉的监护人,以便欧某玉能够稳定地生活和发展。

  裁判结果

  村民委员会提起申请后,欧某锋、秦某球的法定代理人表示确实没有能力监护,同意撤销监护权,由福利院监护,并希望能够看望欧某玉。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表示,福利院作为国家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福利机构,同意承担欧某玉的监护职责。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欧某锋、秦某球为欧某玉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欧某玉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但如果监护人出现死亡、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即是出现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依法变更了孩子的监护权,指定能给予困境儿童专业关爱、护理、抚育的儿童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生动地向社会公众诠释了“国家亲权”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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