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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6):依法严惩利用教学培训职业便利性侵儿童犯罪
2020-06-01 11:32:00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办了某某书苑,教授书法及国学。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张某某在教授书法过程中,在有十余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单独辅导的机会,分别将被害人蒋某某(女,10岁)、刘某某(女,9岁)、丁某某(女,13岁)、李某某(女,13岁)单独喊到教室后排桌子对上述女童进行猥亵。被害人家长于2019年4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学培训的职业便利,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书苑的开办者及授课者,本应对在书苑内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但其却多次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其中含两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系情节恶劣,依法从重惩处。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对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并就此案件专门向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近年来,幼儿园、中小学及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儿童犯罪时有发生。教师本是一个十分神圣的职业,但却成了一些性侵儿童案件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掩护体。

  以上案例中的被告人系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侵害多名女学生,尤其还有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性质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同时,为有效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侵犯儿童的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同时判处从业禁止。

  人民法院还就此案向教育局发出专门的司法建议,明确建议加强对教师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性防护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教育局回函明确表示采纳以上司法建议,将严把行业准入关和教师准入关,建立起预防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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