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单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单某某与前男友所生的女儿陈某某(出生于2005年3月)与其共同生活。2013年5月单某某赴国外打工,2017年4月回国。
张某趁单某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之机,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在与妻子单某某、继女陈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单某某发现。同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据我省统计数据显示,熟人性侵儿童在性侵儿童犯罪中比例较高,常见的包括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即是继父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实施的性侵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