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某中学附近蹲点,趁被害人田某某(女,13岁)和王某某(女,12岁)骑车经过其身边时,伺机摸其二人手部、胸部,后被蹲守在附近的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现实中针对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幼女实施的“咸猪手”、“暴露癖”、“性骚扰”等事件时有发生。选取该案例旨在警示社会大众,针对儿童实施“咸猪手”“性骚扰”行为,即使行为轻微,但由于侵犯对象为儿童,法律必将予以严惩,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咸猪手”案件往往因为报案不及时,导致取证困难,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以案为例,希望每个孩子、父母以及孩子身边的每一个“大人”都能勇敢起来,对每一次“咸猪手”大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