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32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女,11岁),后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双方在相识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年龄为12周岁。在此明知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后因李某某母亲发现存在手机里的淫秽视频报警案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的接触到电子产品和网络。但是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十分危险,他们的好奇心也成为了犯罪分子乘虚而入的媒介,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不仅更为隐蔽,而且危害也更大。
该案例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手段进而引发对儿童的猥亵犯罪,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分子的从严惩处警示家庭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增强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同时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