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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依法保护男童身心健康权益
2020-06-01 11:26:00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某(男,28岁)与被害人陆某(男,11岁)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后康某某加陆某为好友,还给陆某的游戏充值。之后分别于2018年的1月20日下午在某酒店1307房间、3月10日下午在某宾馆218房间、3月31日下午在某宾馆203房间多次对被害人陆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康某某猥亵行为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系成年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这在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相对少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性之间发生的性侵不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男童由于在一般观念上被认为不易成为性侵犯罪的受害人,接受的性安全防护教育也相对较少。

  通过该案例的发布,希望全社会在对女童保护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应及时加强对男童保护的宣传教育,且要引导好未成年人对来自同性的性侵害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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