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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设备厂与青岛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5-28 17:08:00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南京某设备厂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后双方因货款给付、设备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2020年1月,南京某设备厂将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被告系一家专给全国的消毒液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设备的厂家,合作的消毒液厂家有300余家,是当地防疫物资生产重点扶持保障对象。

  为尽快审结该起合同纠纷,促进防疫物资生产,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借助微信平台开展线上调解。经调查,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是被告所需的消毒液生产设备的主要供货商之一。疫情防控期间,被告生产任务繁重,亟需供货商提供30套消毒液生产设备扩大产能,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为双方合作牵线搭桥,以促成两家公司达成继续合作意向为基础拟定调解方案。最终原告同意适当减少货款,被告遂将货款一次性汇至原告账户,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纠纷圆满化解。诉讼结束后,承办法官进一步回访,督促原、被告双方成功签订了30套消毒液生产设备合同。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资金周转压力。在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本案中,法院加强调解释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线上调解方式快速处理,确保了涉诉期间消毒液设备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在得知被告亟需设备扩大产能时,法院积极为原告争取订单,既促成了消毒液设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与之合作的消毒液厂家产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疫情高发期消毒液供应不足的状况;也为受疫情影响的本地企业创造合作机会,促成本地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帮助本地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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